來源: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閱讀:3793 發表時間:2014-11-11
各區(不合蕭山區、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在杭各銀行機構: | |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銀監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杭州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2010]2號)精神,推動杭州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一、創業培訓 | |
創業培訓不作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條件,作為貸后創業服務的內容之一 。 | |
二、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 | |
(一)對在領取營業證照時處于已就業狀態的人員,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只在所提供的營業證照注冊單位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允許其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 |
(二)占有30%以上股份、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只在所提供的營業證照注冊單位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合伙人、股東,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其他條件的,可以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其身份以經工商管理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確定的身份為準。 | |
(三)已在六城區地域范圍內領取營業證照穩定創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非六城區戶籍人員,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他條件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并參照“新杭州”人中的求職登記人員,給予50%的貼息。此類人員向經營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貸款和貼息書面申請。 | |
(四)從事種養殖業但無法領取營業證照的承包經營者,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他條件的,可以承包協議代替營業證照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此類人員向承包經營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貸款和貼息書面申請。 | |
(五)在六城區地域范圍內設有統一管理服務機構的創業園、 商品市場等園區內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可向創業園區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書面申請。創業園區所在的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應主動搞好貸前、貸后相關服務,并向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戶籍地、居住地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了解相關情況。與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相關的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應向小額擔保貸款受理社區(村)積極提供相應的書面信息。 | |
(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的營業證照注冊登記時間可放寬為2003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地可放寬為杭州市區地域范圍內(從事種養殖業但無法領取營業證照的承包經營者除外)。 | |
(七)對以現金交易為主、無法提供商業銀行流水明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可以其他方式進行風險評估。 | |
(八)杭政[2010]2號文件中的國家限制行業為娛樂業、桑拿、按摩、網吧、洗頭、足浴、棋牌等經營活動。 | |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措施 | |
(一)除提供杭政[2010]2號文件規定的四種擔保措施外,申請人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 |
1、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向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選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市選定銀行)直接提出書面申請。市選定銀行在向區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確定人員身份后,獨立完成小額擔保貸款的受理、審核、放貸以及貸后跟蹤等一系列工作。該部分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獎勵由市選定銀行享受。各區存儲于市選定的銀行的風險基金應不低于50萬元(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自身實際確定額度),市本級按相同額度進行配套。 | |
2、允許創業人員通過聯保方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聯保要求為3人以上。以聯保形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人,共同向發起人戶籍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書面申請。發起人為新杭州人的,向其經營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書面申請。 | |
3、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擁有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區地域范圍內經濟適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農民房等資產,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可提供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 |
4、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以第三人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區地域范圍內的房產(60周歲以上的第三人須有2套以上房產)作為擔保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可按規定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 |
(二)對以在崗職工作為擔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所在區域或以房產擔保作為擔保措施所涉及的房產所在區域,可放寬為杭州市區地域范圍內。對以在崗職工作為擔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為自有或共有的經濟適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農民房的,也可提供擔保。 | |
(三)合伙人、股東之間不得提供互保(追加保證的除外)。 | |
(四)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居委會主任、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提供擔保。社區(村)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在崗職工提供擔保。 | |
四、小額擔保貸款的期限 | |
(一)對每次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貸款次數最多不超過4次。 | |
(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的營業證照有效期已不足兩年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營業證照的有效期。 | |
五、其他 | |
(一)鼓勵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以及擔保機構的作用,在加強風險管控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多種擔保方式,不斷推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鼓勵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商業貸款”組合貸款。鼓勵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發放“隨借隨還”形式小額擔保貸款。鼓勵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將財政獎勵和補貼資金用于對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相關人員的獎勵。該類情況也將納入相關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考核、激勵評價內容。 | |
(二)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要加強風險控制,對在貸款期內中止創業的人員,應及時收回貸款。社區(村)要加大信用社區(村)創建力度,配合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加強貸后跟蹤服務,提高借款人創業成功率。 | |
(三)本通知由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負責解釋。2010年8月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杭州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杭勞社就[2010]206號)中的條款與本通知精神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 |
(四)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精神,集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 |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